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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在职攻读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管理规定

来源:  日期:2011-04-08  点击量:

关于促进在职攻读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管理规定

一、为了促进在职攻读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和规范培养管理工作,根据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为进一步促进产学研紧密结合,为信息技术领域企事业单位培养和输送高层次工程技术和工程管理人才,学院积极鼓励招收企业在职人员攻读工程硕士专业学位工作。

三、在职攻读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要反映高层次专门人才培养规律,突出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特点,遵循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规律,并坚持标准,严格要求,规范管理,确保质量。

四、各专业应进一步完善工程硕士生培养方案,优化课程设置,理顺教学管理运行机制,完善工程硕士培养环节。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的课程应针对工程特点和企业需求按工程领域设置。课程设置应合理、科学,体现研究生教学水平、专业特色和工程性、实践性、应用性,重点培养研究生解决工程实际问题能力。可实行校企联合培养方式,聘请具有工程实践经验的教授、副教授(或相当技术职称)与工程硕士生所在单位的高级工程技术或工程管理人员担任导师。

五、进一步建立在职攻读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激励机制,规范相关经费管理工作。
    1、 学校划拨到学院的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相关经费,按课题费和培养费进行二次分配。课题费由指导教师管理使用,主要负责课题研究费用、论文资料费用以及答辩费用等。不计学生向学校实际缴纳的学费数额差别,按3000/人划拨给其指导教师,包干使用;培养费由学院集中管理,主要用于支付课程教学酬金、教师往返差旅费、招生宣传、奖励及其他培养管理有关费用等。课程教学酬金原则上按“100/学时核算发放。任课教师往返差旅费及差旅补助,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2、 指导工程硕士学生、承担工硕班教学任务,均不再计算为教师的教学和科研工作量。
    3、 学院积极鼓励教职工参与企事业单位工程硕士班和在职人员攻读工程硕士学位招生宣传工作。对联系并促成举办企事业单位工程硕士班和工程硕士招生的教师职工,给予奖励。

六、本规定自2011年招收入学的工程硕士研究生开始执行,由学院负责解释。

 

 

 

    计算机与通信工程学院

                                          二〇一一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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