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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发【2010】62号北京科技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

来源:  日期:2014-02-28  点击量:

北京科技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

 

为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录取的本科新生,应持北京科技大学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期限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当事先向学校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者(不可抗力原因或学校批准的事由除外),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和学校新生入学体检标准进行复查。复查合格且缴纳学费者,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自入学之日计起)。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研究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

第三条 入学体检复查由北京科技大学医院(以下简称校医院)进行。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校医院或学校指定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其短期治疗后可达到标准的,由学校批准,准予其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应立即回家治疗,在学校批准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手续并离校。未按期办理离校手续或不离校者,不再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可于次年新生报到时,向学校递交入学申请并附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未提交入学申请或未按期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生应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用于修读其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学分所对应的课程。延长修业年限者,应按学校规定缴纳相应学费及有关费用。

第五条 学生应在每学期初的规定时间内注册。不符合注册条件或未经批准而不缴纳学费者,不予注册。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应办理请假,经所在学院同意后可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请假或者请假未准逾期十个工作日不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六条 未注册的学生不享有在校学生的待遇。

 

二、学制、修业年限与分类管理

第七条 本科学制四年,按照学分制管理机制,实行弹性学习年限。本科生修业年限为3~6年(含休学),修业年限自取得学籍计起。

第八条 提前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培养计划内容和环节并取得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者,经批准允许提前毕业。拟提前毕业的学生应于第六学期开学第一周内以书面形式向学院提交提前毕业申请

第九条 截止到第四学期,累计取得规定课程(包括必修课和选修课,不包括单独安排的实践环节)学分低于60学分者,或截止到第六学期,低于120学分者,行政班降到下一年级。

第十条 第七学期初进行进入毕业环节资格审核,累计取得规定课程学分在120学分以上者,可以选择进入毕业环节,也可以申请降到下一年级,分别以书面形式向学院提交毕业申请降级申请。进入毕业环节的学生必须按期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一条 学生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可申请修读辅修专业或双学

位、第二专业,按照《北京科技大学本科生修读双学位、第二专业或辅修专业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办理。第十二条 经学校同意,学生可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或跨校修读辅修专业等。在校际间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按学校相关规定由教务处审核后予以承认。

三、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三条 学生按入学年级和专业编班,称自然班。学生按入学年级、专业、自然班取得学号。不论何种原因,学号均不变更。

第十四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1.确有特长且获得国家级相关学科竞赛奖励,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

2.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其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能在现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

3.有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 学院内转专业,须经学院同意,由教务处批准。学校内转专业,须经相关学院同意,由教务处批准。

第十五条 学生可以根据个人意愿,于一年级的第二学期末提出转专业申请。按照《北京科技大学本科生校内转专业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学。受理时间为每年六月和十二月的第一周。

1.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其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能在我校学习,但尚能在其他学校学习。

2.确有特殊困难,转学方能继续学习。 市内转学,须经两校同意,由北京市教委批准。省际转学,须经两校同意,由两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原则上不受理下列学生转专业或转学的申请。

1.入学未满一学期。

2.由一般院校转入我校。

3.由专科(高职)转入本科。

4.注册累计六学期(含)以上。

5.招生时确定为定向生。

四、休学与复学

第十八条 学生原则上应连续完成学业。因正当理由需中断学习者,应以书面形式申请休学。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特殊情况可休学一学期),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受理申请时间一般为每学期第一周。

1.因事需中断学习者,应申请休学。

2.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者,应办理休学并按国家规定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以内,其最长修业年限(六年)不含服役期。

3.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需停课治疗疾病、休养累计超过六周者,应申请休学。

4.学生所在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应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九条 休学申请及相关材料由学生提交学院,经学院签署意见后,送教务处批准。获准休学的学生,应于学校批准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手续并离校。休学期间修读的课程,学校不予承认。

第二十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休学学生必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予以保留学籍。休学学生的户口不变更,不享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困难补贴。往返路费自理。

2.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休学期间公费医疗待遇,执行校医院的有关规定。

3.对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学生休学期间,不得来校上课。

4.学生在休学期间,如要报考其他学校,须先办理退学手续。

第二十一条 休学期满,学生要求复学需按下列要求办理:

1.休学期满者,应于学期开学后第一周内向所在学院提交复学申请继续休学申请以及相关材料,经学院签署意见后,由教务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复学或继续休学。

2.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校医院复查合格者,方可复学。

3.休学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者,依据《北京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理规定》处理。

4.复学者,依其修读课程情况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

五、学业警示与退学

第二十二条 一学期中取得规定课程(包括必修课和选修课,不包括单独安排的实践环节)学分不足14学分的,学校给予一次学业警示。 学业警示由学生所在学院主管院长签发,学生所在学院负责在签发后三个工作日内送交学生本人,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1.连续两次或累计三次受到学业警示的。

2.无论何种原因(含休学),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3.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4.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5.未请假或请假未准离校连续十个工作日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6.逾期十个工作日不注册 (不可抗力原因除外)的。

7.本人申请退学的。 按本条款处理的学生,学生所在学院为其办理退学手续。

第二十四条 退学学生的处理,经学校主管校长签字批准后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由学生所在学院送交本人,无法送交的在校园内或校园网上公告,同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从学校批准下达之日起,退学学生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并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学校发给其学习证明和肄业证书(在校学习至少满一年)。取消学籍、已退学的学生不得以任何形式申请复学。

六、处分及学籍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有违纪违规行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五种。对学生违纪的处分和处理程序等,依照《北京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学生因病或因事可以请假,三天(含)以内由辅导员审批并报学院主管教学院长备案;三天以上两周以内由学院主管教学院长审批并报教务处和学生处备案;两周(含)以上由学院审定后报教务处和学生处审批。学生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擅自离校,五个工作日以内给予警告处分,五至十个工作日以内给予记过处分,十个工作日(含十个工作日)以上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八条 开除学籍学生的处理,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后由学校出具开除学籍决定书并送交本人,无法送交的在校园网上公告,同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如学生对开除学籍处理有异议,可在规定期限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依照《北京科技大学学生校内申诉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并从学校批准下达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

七、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条 学生结束学业时,学院从德、智、体等方面对其作全面鉴定。

第三十一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在修业年限内,修读完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教学计划内容和教学环节并取得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者,

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在修业年限内,修读完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教学计划内容和教学环节,但未取得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者,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 结业离校者,自取得学籍计起的六年内,应在每学期开学第二周内向原所在学院提出旁听课程的书面申请,批准并交纳有关费用后可修读未取得学分的课程,参加该课程的考核。通过毕业资格审核后,可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 对获得毕业证书,且符合国家和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发给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五条 在校学习一年以上,未修读完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教学计划内容和教学环节者,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遗失或损坏毕业(结业、肄业)证书或学位证书者,不再补发相应证书,学校可为其出具相应证明,该证明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八、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接受本科教育的学生。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为专升本、二学位学生学籍管理的参照执行文件。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于2010年7月12日经第22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2010级开始实行。2010级之前的学生仍按校发[2008]81号文件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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