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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发【2010】65号北京科技大学本科生成绩考核及成绩管理办法

来源:  日期:2014-02-28  点击量:


北京科技大学本科生成绩考核及成绩管理办法


 

 


校发【2010】65号

 为维护正常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方式

第一条  所有课程均组织成绩考核。延续多个学期的课程,按多门课计。

第二条  成绩考核的基本方式为考试。毕业设计(论文)采取答辩方式。单独设课的实践性教学也可以采用答辩方式。

第三条  考试方式分为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口试、笔试加口试等。考试方式由课程负责人根据课程特点和要求确定,由任课教师在开课初告知学生。

二、考试组织

第四条  期末集中考试在考试周进行,考试日程及监考工作由教务处统一安排;非集中考试在课程结束时由开课学院负责统一安排,监考由开课学院与设课学院共同组织。

第五条  标准考试时间为2小时,个别考试需要增加时间的,须经教务处批准。

第六条  口试考签要注意教学要点的覆盖面和考签间的均衡,考签数应大于学生数的二分之一。

第七条  试题应符合教学大纲或教学基本要求,同时制定标准答案和评分要点。

第八条  所有闭卷考试都应提供水平相当的AB两套试题作为考试用题,必修课程还需提供第三套试题作为补考试题。

第九条  考试试题经系(所)负责人审定、签字后,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印刷,考试前两周教务科承办试卷印刷手续。

第十条   教师要按照标准答案和评分要点评阅试卷。分设多个讲台的同一课程,应统一命题,统一考试,密封试卷,集体评阅,流水作业。

第十一条  成绩送交教务处后,不得更改。确需更正时,须经开课学院提交书面更正申请。

第十二条  开课学院负责试卷的存档工作。

三、考试资格

第十三条  课程负责人根据课程要求,明确学生参加课程考试的资格,对出勤、作业、实验、实验报告、实习报告等提出明确要求,并在第一堂课告知学生。

第十四条  课程考试前任课教师公布未取得考试资格的学生名单,并报系(所)和课程负责人备查。

第十五条   因病住院不能参加考试者,须办理缓考手续。缓考学生参加本课程组织的最近一次考试。

第十六条  未选课的学生、未取得考试资格的学生一律不得参加考试。

四、成绩评定

第十七条  成绩评定实行百分制,满60分即取得相应课程的学分。

第十八条  课程考试成绩由平时成绩和考试成绩两部分组成,平时成绩所占比例一般为20-50%,具体比例由课程负责人根据课程特点和要求统一确定,由任课教师在开课初告知学生。

第十九条  平时成绩可以由考勤、作业、测验等组成。教师应根据课程情况安排平时测验,教学周为16周的课程需进行期中考试。

第二十条  毕业设计(论文)除按百分制评定成绩外,还应做出相应评语。

第二十一条  未取得考试资格的学生的成绩记0分,未参加考试学生的成绩记0分,此后参加考试的成绩按重修成绩记载。

第二十二条  考试违纪、考试作弊学生的考试成绩记载办法参照学校相关文件。

第二十三条  特长生、民族生等学生的考试成绩记载办法参照学校相关文件。

五、重修、补考

第二十四条  必修课考试不及格可以参加下学期开学前安排的补考(以过程考核为主的实验课和实践环节除外),也可以重修。补考根据卷面成绩按通过和不通过记。大于等于60分为通过,记60分;小于60分为不通过,必须重修。重修成绩按实际成绩记。

第二十五条  选修课考试不及格可以重修,也可以改修其他同类选修课。

第二十六条  课程考试及格但成绩不理想可以重修,但只允许重修一次。

五、成绩管理

第二十七条  成绩管理由各学院教务员通过综合教务管理系统实施。

第二十八条  考试结束后一周内(校级公共基础课可延至两周),课程负责人组织任课教师,通过“本科教学网”录入考试成绩、打印《课程考试成绩单》。由任课教师签字,加盖学院公章后送交学院审核存档。

第二十九条  学生毕业离校前,由“综合教务管理系统”生成“课程考试过程总表,如实记载学生课程考试过程(如补考、重修成绩等),是学生毕业资格、学位授予资格审核的依据。“课程考试过程总表由教务处统一存入学校档案馆。

第三十条    学生毕业离校时,由“综合教务管理系统”生成“北京科技大学学生成绩单,记录课程最高成绩,不记载课程考试过程。原件由教务处存档,复制件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十一条  学生应及时通过“本科教学网”查询考试成绩,学校不做专门通告。学生对成绩有疑问,不得向任课教师查询,应通过“本科教学网”提出申诉,申诉期为成绩发布后两周。任课教师应在申诉期结束后两周内给予答复。

六、加权平均分

第三十二条  课程成绩加权平均分按下列公式计算,参评课程为必修课,课程学分见各专业教学计划,成绩为第一次考试成绩。

 

七、附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接受本科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除特殊规定外,亦按此办法实施管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为专转本、二学位参照执行文件。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于2010719日经第23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20102011学年开始实行,此前颁行的相关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O一O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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