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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发【2011】37号(北京科技大学本科国防生学籍管理补充规定(修订))

来源:  日期:2014-03-04  点击量:

北京科技大学本科国防生学籍管理补充规定(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国防生的学风建设,加强和规范国防生的学籍管理,为军队培养和输送合格的后备军官。根据教育部等六部委颁发的《国防生教育管理规定》,《北京科技大学为第二炮兵培养干部协议书》和《国防生培养协议书》相关条款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  在校国防生除严格遵守和执行相应的《北京科技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外,同时必须遵守本补充规定。

第三条  本补充规定适用于全体在校本科国防生。

第四条  本补充规定由学校教务处、学生处、国防生所在学院和第二炮兵驻校选培办(以下简称选培办)共同负责实施。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招收的国防生须持学校寄发的国防生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照选培办和学校寄发的报到须知要求,按期到学校办理新生入学手续。无论请假与否,逾期两周不报到者(不可抗力原因除外),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条  国防生新生入学报到三个月内,按照国防生招生规定和体检标准,参加学校和选培办共同组织的复查复审,复查复审合格者由选培办及时上报第二炮兵政治部干部部审批,选培办接到上级关于国防生资格批复后,尽快以书面形式抄报教务处和国防生所在学院。按照《国防奖学金管理规定》,国防生在规定时间内到学校注册中心注册后才能取得学籍。复查复审不合格者,由学校“后备军官选拔培训工作领导小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及国防生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无论何时,立即取消入学资格及国防生资格。

第七条  在校选拔的国防生,从确定为国防生的下一个学年度注册时间起,学校注册中心根据选培办提供的名单,按照招收国防生注册程序办理学籍注册事宜。

第八条  国防生支付由学校规定交纳的国防奖学金不足部分(包括学费及住宿费),用于修读其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学分所对应的课程。重新修读课程应由国防生本人按照学校规定交纳相应学习费用。

第九条  国防生应在每学期初到选培办报到,并在规定时间内持本人学生证到注册中心注册。不符合注册条件或未经批准而不交纳学费者,不予注册。逾期两周不注册(不可抗力原因除外)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取消其学籍及国防生资格。

第三章  专业学习、考试考核与管理

第十条  国防生的所学专业是严格按照教育部、解放军总政治部下达的招收计划确定的,在校学习期间其所学专业不能变更。

第十一条  在校选拔国防生的专业,应按照教育部、解放军总政治部下达的选拔计划预先确定,学校教务处和相关学院在正式分配和明确学生专业时必须优先予以保障,其专业一经确定,不能变更。

第十二条  为便于选培办了解掌握国防生学习情况,学校注册中心于每学期初,根据选培办出据的国防生名单,提供国防生上一学期所学课程的考试考核成绩以及受“降级”、“学业警示”情况。

第十三条  为便于选培办和国防生所在学院一并做好国防生的教育管理和跟踪考核工作、及时掌握其学业完成和现实表现情况,所在学院每学年在给国防生家长寄发考试成绩单和操行评语前,应与选培办沟通核实有关情况,特殊事宜可及时抄报选培办,以便与学生家长共同做好国防生本人的思想工作。

第四章  军政训练选修课计划与学分管理

第十四条  国防生军政训练选修课,是国防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必修课,国防生在完成学校规定的本专业学习课程的同时,必须完成军政选修课程的学习,考核合格后,方可毕业。

第十五条  根据总政要求和《第二炮兵国防生军政训练实施细则》在校训练部分的规定内容,学校根据实际分解为学校教学、日常训练和综合训练三个部分。以《关于印发〈北京科技大学关于国防生军政训练课程教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校教发〔2006〕2号)进入学校教学计划,计算相应学分,并下发相关学院执行。

第十六条  国防生军政训练选修课考试考核成绩同样按学分制进行登记,每项课程考试考核结束后,学校教学部分由学校军事教研室负责汇总后同时报学校教务处和选培办,日常训练和综合训练部分考试考核成绩由选培办负责汇总后报学校教务处。教务处按照校教发〔2006〕2号规定,将军事教研室和选培办所报的国防生军政训练选修课程成绩及相应学分载入国防生学籍档案。

第十七条  国防生未达到规定的军政训练大纲要求,军政训练综合考核成绩不及格的应按本规定第二十四条“淘汰原则”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选培办对国防生学业情况进行全程跟踪和定期考核,考核情况记入国防生本人档案。

第五章  学制、学业警示与退学

第十九条  国防生在校学习期间实行学年学分制管理,各专业学制均为四年,并且国防生必须在四年内完成本专业规定的学分,获取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二十条  降级、学业警示与处理

(1)给予国防生“降级”、“学业警示”,与学校普通本科生执行同等标准和条件。

(2)对受“降级”处理的国防生,按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淘汰原则”及时予以处理。

(3)对未受“学业警示”,但一学期中不及格必修课程(含重修课程)达两门或以上者(以每学期初注册中心提供情况为准),选培办将根据《北京科技大学国防生奖惩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4)对受“学业警示”一次者,由国防生所在学院会同选培办给予其“警告”处分,同时选培办将根据《北京科技大学国防生奖惩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5)对受“学业警示”两次者,按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淘汰原则”及时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国防生因个人原因不能在规定的学制时间内完成学业,或未取得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的,按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淘汰原则”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  被淘汰的国防生按照选培办、国防生和学校三方签定的《国防奖学金协议书》或《国防生培养协议书》有关条款办理相关事宜。

第二十三条  退学国防生在与选培办办理完相关手续后,所在学院为其办理退学手续。于学校批准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所有手续并离校。学校发给其学习证明和肄业证书(在校学习至少满一年)。退学国防生不得以任何形式申请复学。

第六章  处分及学籍处理

第二十四条 “淘汰原则”是指:

(1)取消国防生资格。

(2)属于当年在其报考地区以低于学校本科生录取分数线招收的,学校和所在学院应对其作退学处理。

(3)属于在校选拔或达到学校当年在其报考地区本科生录取分数线招收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但毕业当年不得报考研究生。

第二十五条  对有违纪违规行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五种。对国防生的处分,除学校和相关学院按《北京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理规定》办理外,选培办还将在军政训练和党团组织活动期间,按《北京科技大学国防生奖惩暂行办法》执行。

对受到“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的国防生应按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淘汰原则”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  国防生在校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取消国防生资格,作退学处理:

(1)违背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参加宗教组织和宗教、迷信活动,参加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参加除中国共产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以外的其他党派和政治性组织。

(2)触犯国家法律或严重违反治安管理有关规定,受到司法和公安部门处罚,或被学校开除学籍的。

(3)未经选培办同意,私自转学、退学、休学、转专业、提前毕业、结婚、服兵役、出国留学(探亲)和申请推荐免试、报考硕士研究生。

(4)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选培办组织的军政训练,不服从选培办管理,情节严重。

(5)本人主动要求解除国防生培养协议。

(6)拒不服从毕业分配,经教育无效。

(7)申请或享受其他义务性奖学金、助学金,或与其他单位签订就业协议。

(8)采取其他手段,拒绝、逃避到军队工作的。

对上述(1)至(8)款情节恶劣的将开除学籍,已经取得保研资格或已经录取为研究生的,学校取消其保研和录取资格。

第七章  学籍档案与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管理

第二十七条  国防生学籍档案与普通学生学籍档案一起,由学校教务处和档案馆统一管理。

第二十八条  毕业国防生在毕业前其学籍档案由学校有关部门和相关学院完善后,连同毕业国防生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一并提交选培办统一管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补充规定从2011年9月1日起,自2011级国防生开始执行。

第三十条  本补充规定由学校教务处、学生处、选培办共同负责解释。

 

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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