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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发【2011】86号(北京科技大学本科生海(境)外交流管理规定)

来源:  日期:2014-03-10  点击量:

北京科技大学本科生海(境)外交流管理规定


为加快学校国际化办学进程,扩大本科生的对外交流,促进学校与海(境)外院校学生交流项目实施、加强学生海(境)外学习管理,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参加签订校际协议的海(境)外学习交流项目的本科生。

二、申请条件

1.全日制在校本科生,其中国防生、定向委培生需选培单位同意。

2.具有较强的外语能力,英语或交流国的语言成绩优良。

3.符合外方协议院校规定的申请条件。

三、项目管理

1.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以下简称“国际处”)对外负责项目商谈、联络工作,对内负责学生选拔、以及外方学校申请、出国手续办理的指导工作。教务处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及学分认定备案等工作。

2.各学院负责海(境)外学生交流项目的推荐、协调及学分认定工作,班导师负责指导学生选课等工作。

3.按照“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原则,交流学生须在派出前与学校签订协议书,并严格履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4.学生在海(境)外学习期间,原则上不得更换学校、延长或缩短留学期限,不得擅自转往第三国居留,否则将被取消学籍,并根据协议赔偿相关损失。

四、选派程序

国际处联合教务处及学院,按照“项目公开、自愿报名、公开选拔、择优录取”的原则,组织选拔学生,具体程序如下:

1. 报名 国际处向学院发布海(境)外学生交流项目公告,学生按照报名要求准备相关材料递交所在学院。

2. 初选 学院根据项目要求,依据本办法进行本学院报名学生的初选工作。

3. 复选 国际处根据初选名单,组织面试,确定最终人选。

4. 联系 国际处指导学生准备对外联系材料,并递交海(境)外院校。

5. 录取 合作协议院校审核学生材料,发放录取通知书或邀请函。

6. 派出 国际处在项目录取结束后将录取名单送达教务处,统一办理学籍相关手续。学生在班导师指导下制定学习计划,填写《北京科技大学本科生海(境)外交流学习计划表》,交学院存档;在国际处指导下办理相关出国(境)手续。交流学生因个人原因未能派出时,须填写《北京科技大学海(境)外交流生复学申请表》,到教务处办理复学手续。

7. 返校 海(境)外学习结束后,学生须在两周内向所在院系报到,办理复学(填写《北京科技大学海(境)外交流生复学申请表》)或申领证书手续,并于两个月之内以书面形式向国际处提交海(境)外学习报告。填写《北京科技大学海(境)外交流生学分认证审批表》,与外方院校提供的成绩单一起上交学院,由学院审定后报教务处备案。

五、学分互认

1.一学期(含)以上的交流项目,需参照外方学校针对交流学生的学分要求,由国际处、教务处和相关学院按项目提出需完成的最低学分要求。

2.学生交流结束后,完成项目规定最低学分的视为已完成校内同一学期教学计划要求的学分(第八学期在海(境)外的项目视为完成毕业设计(论文)和答辩环节),超出部分可申请认定为公选课学分。未完成最低学分的,须按未完成比例补修,补修课程由班导师根据教学计划和已修课程确定。

3.因参加短期交流项目无法完成校内教学环节的,可申请认定为校内教学环节学分。

4.认定的学分按免修处理,计算加权平均分时不计入;课程名称、学分和成绩不进行转换,直接在成绩单中显示。

六、毕业管理

1.毕业学期仍在海(境)外学习的学生须按时与学院联系办理进入毕业阶段的相关学籍手续,按毕业照片要求提交本人近期数码照片。

2.未完成项目规定学分要求时,由学院根据其已修课程确定是否需补做毕业设计(论文)并进行答辩。

七、费用

1.若交流项目是基于互免学费基础上进行,则交流学生须按期缴纳本校学费;若交流项目不是基于互免学费基础上进行,则交流学生缴纳外方学校学费,免交本校学费;交流期间占用床位的需按标准缴纳住宿费。

2.学生在海(境)外学习期间必须参加海(境)外意外伤害及重大疾病保险,保险费用自理,学校不负担交流学生在海(境)外学习期间的医疗保险。

八、其他

1.拥有海(境)外学习一个学期(含)以上经历、达到学分要求的学生,在免试推荐研究生过程中,给予1分的加分奖励;因在海(境)外学习而无法返校参加面试者,可申请免试。

2.本规定于20111212日经第36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此前颁行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3.本规定由教务处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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