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仪器设备类固定资产管理,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通知》、《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政府会计准则》及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低值设备及耗材使用管理办法、采购管理等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仪器设备类固定资产是指通过购置、接受捐赠、调拨、置换等方式取得的单价1000元(含)以上,产权归学校所有,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专用设备、通用设备、家具、用具、装具等(以下简称“仪器设备”)。
第三条 本办法中低值设备是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下(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下),使用期在一年以上且能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独立发挥作用的仪器设备。
第四条 本办法中耗材是指消耗频繁的配件类产品以及办公和试验用材料等。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学院仪器设备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实施全过程、全生命周期统一管理,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相关责任。
第六条 学院分管领导负责制定相关大型贵重仪器仪器、设备、家具等资产管理制度,审核审定大型仪器设备论证、开放共享、绩效考评、资产清查与盘点等工作。
第七条 学院资产管理员负责本单位仪器设备综合管理,包括低值耗材验收,资产建账、处置、调整等初审,组织大型仪器设备绩效考核、资产清查与盘点等工作。建立维护学院低值耗材登记台账、仪器设备台账等,按资产处要求进行登记汇总。
第八条 仪器设备的日常业务通过“资产全生命周期管理平台”办理。资产使用人是仪器设备管理的直接责任人,负责名下所有仪器设备日常管理。
第三章 资产配置管理
第九条 学院资产配置是指根据学院教学、科研等各项事业发展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调剂及接受捐赠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条 学院根据建设与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资产配置标准,并按标准配置合理配置资产。综合考虑大型仪器存量、使用情况等因素,严格按照论证流程,做好相关查重评审,提高使用效率。
第十一条 新购仪器设备采购申请按照学校规定进行采购,验收合格后方可建账。
第十二条 低值耗材批量采购1000元及以上,采购前需要填写《北京科技大学货物采购申请表》,由经费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购买。
第四章 验收建账管理
第十三条 仪器设备验收建账管理:
(一)资产使用人应根据采购文件、采购合同等资料,组织人员对仪器设备进行验收。单价不满10万元的仪器设备,由资产使用人自行验收。单价1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由资产使用人组织召开验收会,邀请专家并组成验收专家组,出具验收意见及结论,形成验收报告;
(二)资产使用人通过“资产全生命周期管理平台”完成资产建账信息填报,并提交建账申请,经学院资产管理员初审后提交资产管理处审核;
(三)学校仪器设备标签(二维码)由资产管理处统一编制,资产使用人应将标签粘贴于设备显著位置,标签发生损坏要联系学院资产保管员及时补办。
第十四条 低值耗材验收管理:
(一)低值耗材实行分级管理制,批量采购金额在2万元以下,由学院资产保管员验收。资产使用人通过“计通学院低值耗材登记平台”完成信息填报(上传发票、低值耗材信息、实物照片等)。批量采购金额在2万元(含)以上,到货后由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备案审核。
(二)低值耗材单笔批量采购金额达到10000元(含)以上的,需签订合同。
第五章 资产使用
第十五条 资产使用人根据本仪器设备特点,认真组织制定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发生故障或损坏的仪器设备应及时修复,保证仪器设备的性能与安全。
第十六条 符合要求的仪器设备应实行专管共用、资源共享。根据学校学院相关管理办法对大型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情况和使用效益进行考核。
第十七条 对于长期闲置、不再使用或需调剂设备交由学校资产管理处统一调剂或处理。
第十八条 资产使用人需明确仪器设备放置地点,若有变动应及时在资产管理系统中变更。如有校外放置需求,需由学院资产管理员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后,报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六章 资产处置
第十九条 仪器设备处置:
(一)仪器设备处置主要包括:报废、报损报失、调拨和退库等。
(二)设备资产处置流程严格按照学校资产管理处流程进行。仪器设备报废前,由学院资产管理员进行院内公示,院内无调拨需求后方可进入报废审批流程。
第二十条 低值耗材处置:
(一)低值耗材处置主要为报废销账。
(二)低值耗材报废销账有学院资产保管员负责,报废低值设备统一交回学校公共库房集中处理。
第七章 设备清查
第二十一条 仪器设备实行年度盘点制度。由学院资产管理员组织、分管领导审核,进行设备清查盘点工作。清查盘点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账、物相符,确保盘点结果真实可靠。
第二十二条 清查盘点流程包括个人自查、学院复查、学校核查三个阶段。学院在资产使用人全面自查基础上,对仪器设备进行抽查复核,确保账实相符。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北京科技大学计算机与通信工程学院负责解释。
计算机与通信工程学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