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采购行为,提高采购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及学校、学院合法权益,依据上级部门有关法律法规和《北京科技大学采购管理办法(修订)》(校发[2019]60号)、《《北京科技大学采购相关实施细则、办法》(校发[2019]61号)等相关学校细则办法,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学院管理的各类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佣等,有其他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项目负责人是指提出采购需求并进行采购的工作人员,采购项目负责人必须是与学校签订聘用或劳动合同的工作人员;本办法所称供应商是指向学校/学院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第五条 采购工作应遵循依法合规、公开透明、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等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不得采用指定品牌、供应商及其他方式干涉采购活动。
第六条 参与学院各类采购活动的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廉洁从业相关政策要求,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科学比价,合理采购。参与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学院采购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项目管理、强化监督的管理机制和按照限额分别执行统一采购和分散采购的工作机制。
第八条 学院成立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采购工作的院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院长担任,成员由学院财务、学院教学科研秘书、学院设备保管员、各三级单位保管员等相关负责人组成。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对学院采购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 研究制定学院采购工作相关规章制度;
(二) 研究决定采购工作的重大事项;
(三) 研究决定采购工作的特殊事项。
第九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是学院采购事项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学院采购预算编制的最终审议、审定。使用学院自有资金采购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申请必须提交党政联席会集体决策决定。
第十条 学院分管副院长负责主管业务的采购审核、审批。使用学院自有资金采购金额在8000元以上的申请必须提交学院院长/党委书记复核。
第十一条 学院财务负责编制学院办公采购预算,汇总办公采购申请等;学院科研秘书、学院教学秘书相关人员负责相关业务采购计划的初步制定,并根据实际需要参加采购项目负责人组织的采购需求论证、合同履约验收等工作。
第十二条 学院设备保管员负责仪器设备(不包括含在工程项目内密不可分的设备)、家具、软件、耗材、贵金属及其他相关货物和服务的项目管理。包括低值耗材的院级审核验收,仪器设备的院级登记验收和报废调拨等业务。
第十三条 采购项目负责人主要职责:
(一)负责采购项目立项申请、预算申报和市场调研;
(二)负责落实采购项目资金、制定采购计划、进行需求论证、提出采购申请、确认采购文件;
(三)根据实际需要参与开标、评标、定标等工作;
(四)负责拟定采购合同、技术协议,并对其条款签字确认,负责合同执行及采购项目履约验收;
(五)负责对供应商及产品进行评价。
第三章 采购组织形式及采购方式
第十四条 学院采购组织形式包括“政府集中采购”、“学校统一采购”和“学院分散采购”。集中和统一采购流程严格按照学校相关文件执行。学院分散采购执行谁采购谁申报、谁审批谁负责的方式,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对货源充足、标准统一的采购主动比价询价,合理采购。
第四章 合同签订与履约验收
第十五条 采购项目原则上均应签订书面合同,其中采购标的金额 1 万元(含)以上或通过政府集中采购的项目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签订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维护学校正当利益。合同签订的具体要求按照《北京科技大学合同管理办法》(校发[2018]31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采购项目验收,应当由采购项目负责人组织成立验收小组,严格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对项目质量、供应商履约情况等进行全面验收。低值耗材及资产入账由学院设备保管员参与完成验收。
本办法由北京科技大学计算机与通信工程学院负责解释。
2021年12月
附件:北京科技大学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长:院长
副组长:主管副院长
成员:学院财务秘书、教学秘书、科研秘书、设备保管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