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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科技大学国内差旅费管理办法

来源:  日期:2016-09-07  点击量:

北京科技大学国内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我校教职工(包含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和长期聘用人员)或学生临时到京外或北京远郊区县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等。

第三条  出差人出差需严格执行审批制度。非科研业务出差填写《北京科技大学非科研业务出差计划审批表》(附件1),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科研业务出差填写《北京科技大学科研业务出差计划审批表》(附件2),课题组成员出差由课题负责人审批,课题负责人出差由所在二级单位负责人审批。

第四条  各单位要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天数及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  学校所有纳入部门预算的资金(包括学校预算资金、各单位自有资金、纵向科研经费及横向科研经费等)均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出差人员出差乘坐长途汽车、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以及自驾车所发生的汽油费、过桥过路费等。

第七条  出差人员应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类类别

交通工具

  级 别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

包括旅

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院士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一等舱

头等舱

公务舱

凭据报销

二类

司局级及相当行政职务人员;三、四级职员;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国家岗位工资在五级及以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一)资深院士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二)同时在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两类岗位上任职的人员,可以按照“就高”原则选择差旅费标准。

(三)学校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因工作需要出差,均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相应标准报销。其中离退休人员参照退休前级别执行。

(四)各类人员级别以学校人事处认定为准。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同意后报人事处、财务处备案执行。

(五)校内特级岗人员或55周岁及以上的二级教授使用科研经费出差的,可参照第一类标准乘坐交通工具,报销住宿费;其他不符合第二类标准的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使用科研经费出差的,可参照第二类标准乘坐交通工具,报销住宿费。

第八条  第三类差旅费标准原则上不包含乘坐火车软卧;但对于教学、科研业务性出差且乘坐夕发朝至列车的,可据实报销软卧车票。

各类差旅费标准中乘坐全列软席列车的,在晚8时至次日晨时期间乘车时间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以乘坐软卧,并按照软卧车票据实报销;其余情况原则上应乘坐全列软席列车软座。

第九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出差人员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出差购买机票应按照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出台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

第十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长途汽车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多买费用自理。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一般应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北京科技大学国内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明细表》(附件3)。对于住宿价格季节性变化明显的城市,定额标准在旺季可适当上浮一定比例。

第十三条  住宿费发票应注明住宿天数、人数(或房间数)、单价等基本信息,以便判断住宿费是否符合标准。如因宾馆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在发票上体现住宿天数、人数(或房间数)、单价等信息的,出差人应实事求是在发票票面予以注明并签字确认。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四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出差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发放标准为:除西藏、青海、新疆为120元/人·天外,其余地区均为100元/人·天。

第十六条  已由校外单位负担伙食费用的,不得在学校重复领取伙食补助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七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八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十九条  已由校外单位负担市内交通费用的,不得在学校重复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条  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等差旅费标准参考财政部制定的差旅费标准,考虑物价等因素进行适时动态调整。

第二十一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发放,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发放,出差期间产生的就餐费用不再另外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发放。去程及回程当日往返驻地、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的交通费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与市内交通费包干标准“孰高”原则报销。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教学科研业务出差乘坐飞机时,因特殊情况乘坐高于规定等级的,所发生的费用按照实际购买票价和自身对应等级全价票“孰低”原则报销。

第二十二条  出差期间,由其他单位负担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的,不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三条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参照以下情况,可以凭对方单位提供的有效证明或由出差人员提供书面情况说明,由经费负责人签字并经二级单位审核盖章后,按照规定等级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并按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一)受邀参加教学科研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等;

(二)与其他单位开展教学科研合作,对方单位提供住宿的;

(三)师生开展野外调研、社会调查、考古挖掘、环境监测、地质调查、工地勘察、学生实习等工作,住在自己家里、帐篷、农户、厂矿、科研基地、考察站、监测站、学生宿舍和教室等不收取住宿费或不能取得住宿费发票。

第二十四条  外出参加其他单位举办的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并承担相关费用的,凭举办方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并发放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及市内交通费;举办方统一安排食宿且费用自理的,凭举办方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并按照出差自然天数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五条  出差期间,由其他单位负担城市间交通费的,凭对方单位提供的有效证明或附相关交通费凭据及住宿费发票,据实报销住宿费并按规定发放伙食补助费及市内交通费。无住宿费发票的单程城市间交通费不予报销。

第二十六条  在偏远地区、北京周边及远郊区县参加学术会议、考察、调研、监测等教学科研业务活动,受条件限制需自驾车或租车前往的,需出差人提供书面说明并由二级单位审批,据实报销出差期间合理发生的汽油费(含出差前一天)、过桥过路费或租车费用;符合补助发放规定的,可以发放伙食补助费,不再发放市内交通费补助。因开车或租车所引起的安全等问题,由出差人员自行承担。

第二十七条  探亲休假期间接到出差任务或者出差任务结束后探亲休假的,回程城市间交通费按不高于从北京到出差目的地按规定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的去程票价予以报销,超出部分个人自理;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从北京往返的天数扣除探亲休假天数和规定标准予以报销。

第二十八条  邀请专家学者来校开会、参加调研或赴外地调研,按规定报销受邀人员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咨询费或劳务费,但不得同时发放伙食补助费及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九条  工作人员因调入我校工作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一次性报销。随迁家属和搬迁家具发生的费用由调动人员自理。

第三十条  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等人员,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出差人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出差人员在出差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应连同当次差旅费同时报销,事后不予补报。出差途中各段行程的城市间交通费票据应保持连续、完整。差旅费报销应遵循“一事一报”的原则,因不同事由或不在同一时间段出差,需分别填报不同的差旅费报销单。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三十二条  各二级单位负责人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管理,对本部门出差审批、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出差人员对票据来源的合法性,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负责;财务人员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要进行严肃处理。

各二级单位应当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二级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部门责令整改,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学校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使用校内教务处、研究生院立项的教学改革项目经费出差参照科研经费出差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博士后人员差旅费报销参照本文件中的第三类标准执行。

第三十七条  学生承担国家科研项目或横向科研项目任务出差时,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参照本文件第三类标准执行,住宿费用参照《北京科技大学国内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明细表》中的第三类标准执行;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在国家规定标准范围内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一)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不低于50元。

(二)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不低于40元。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中所称“各二级单位”包括各学院、职能部处、及各直属单位;后勤集团和管庄校区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北京科技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校发[2015]67号)同时废止。

 

 

 

北京科技大学

2016年9月1日

 

附件:

1、北京科技大学非科研业务出差计划审批表

2、北京科技大学科研业务出差计划审批表

3、北京科技大学国内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明细表

4、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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