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和青年工作的重要论述,全面贯彻落实教育部党组、共青团中央《高校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切实加强我校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学生社团育人功能,支持学生社团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北京科技大学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办法》的具体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计算机与通信工程学院学生社团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载体,是学生根据成长成才需要,结合自身兴趣特长,在学校团委社团部的领导和学院团委及社团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开展活动的群众性学生团体。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挂靠于计算机与通信工程学院团委的索思科技协会、计算机协会和魔术社以及其他申请挂靠本学院团委的学生社团。
第三条 计算机与通信工程学院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团结凝聚广大青年学生,坚持思想性、知识性、艺术性、多样性相统一的原则,积极开展方向正确、健康向上、格调高雅、形式多样的社团活动,丰富课余生活,繁荣校园文化,促进青年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章 组织领导机构
第四条 学院成立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委员会主任由学院党委分管学生工作的同志担任,副主任由学院团委书记担任,委员由学院辅导员老师及社团指导教师组成。委员会负责对学生社团注册登记及年审进行评议审核,并提交学院党委核准;负责对学生社团业务指导教师进行联络与管理;负责研究学生社团建设发展中的重要问题。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院团委,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校团委书记兼任。在把控质量的前提下,促进学生社团精品建设、健康发展。
第五条 学院团委负责学生社团建设发展、统筹管理、具体指导,对社团注册登记及年审、骨干遴选及考核、社团建设发展进行研究规划,做好学院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日常工作和社团建设管理具体事务。
第六条 各学生社团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规范化建设,健康有序发展,发挥育人助人功能。
第三章 注册登记与年审
第七条 申请成立学生社团,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20名以上(含20名)本校在读学生联合发起,所有发起人均须具有正式学籍,未受过校纪规处分,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主要负责人应为大二或以上年级学生,无课业不及格情况且加权成绩排名不低于专业前50%,一般应为中共党员或共青团员,思想政治类社团和志愿公益类社团一般应为中共党员。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名称应与其业务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应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和社会公共道德。学生社团名称应当为“北京科技大学学生XXX协会/俱乐部/社”,学生社团名称不可省略“学生”二字。学生社团名称应当使用中文汉字注册,如有相应的英文名,应当一并申请;
(三)有明确的(至少1名)指导教师;
(四)有规范的社团章程,包括社团类别、宗旨、活动范围、成员资格、权利和义务、组织管理制度、财务制度、负责人产生程序、章程修改程序、社团终止及其他应由章程规定的相关事项。
第八条 申请成立学生社团的程序:
(一)申请成立学生社团由校团委社团部负责。申请成立学生社团应上交基础材料,包括《新社团成立申请表》、年度工作计划、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基本情况(包括思想表现、学习成绩等)、指导教师确认书、学院团委确认书以及社团章程草案等;
(二)校团委社团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组织新社团成立答辩会,由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进行评议审核,并提交学校党委核准;
(三)通过核准的社团将进入为期一学期的考察期,考察期内应在社团部的监督管理、指导教师和学院团委指导下,逐步完善社团规章制度,策划社团精品活动,依据社团特色开展活动;
(四)考察期内通过考核的社团可正式成立,未通过考核的社团不予成立,不得再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
第九条 学生社团实行年审制度。年审由校团委社团部负责。内容包括社团成员构成、社团负责人工作及学习情况、年度活动清单、指导教师指导工作情况、学院团委意见、财务状况、有无违纪违规情况等。对年审合格的学生社团进行公示并注册登记,只有进行注册登记的学生社团方可继续开展活动。对运行情况良好的社团,可在评奖评优、活动经费等方面给予适当的表彰激励。对年审不合格的学生社团提出整改意见,整改期限为自提出整改通知起3至6个月,整改期间社团不得开展除整改以外的其他活动。
第十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成立或不予继续注册登记:
(一)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二)参加学生社团的人数长期不足20人的;
(三)年审不合格且整改无效的;
(四)全体成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五)在校内已有性质相同或相似学生社团的;
(六)涉及宗教文化的;
(七)涉及民族排他性或地区排他性的;
(八)跨地跨校联合成立的;
(九)未经学校审核批准的校外机构会员单位或分支机构性质的学生组织;
(十)举办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或社团章程宗旨活动的;
(十一)其他不宜批准成立或不宜继续注册登记的。
第十一条 学生社团若有以下情况之一,经校团委社团部调查核实后,报学校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予以注销并公示: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或造成恶劣影响;
(二)擅自接受校外资助、与社会组织私下联络、接受非正规社会培训;
(三)社团一学期未举办有利于社团发展的特色活动或常规活动次数每月不足一次;
(四)活动过程中出现安全事故;
(五)社团所开展活动与学生社团的宗旨、章程严重不符,造成恶劣影响;
(六)社团活动影响消极或会徽、会旗等社团标志使用不当,对学校声誉造成严重损害;
(七)社团宣传媒介(包含但不仅限于会刊、微信、微博等)发布、转载不当言论;
(八)连续两次考核结果在全体社团排名后10%;
(九)违规招新或违规换届;
(十)招新工作(每年春季学期)结束后,未在一周内上交社团人员信息统计表、社团成员通讯录;
(十一)未经学生社团成员同意将成员私人信息外泄;
(十二)学生社团管理混乱,限期整改无显著变化;
(十三)学生社团总人数的70%及以上成员退社或对学生社团不满意的成员达学生社团总人数的70%及以上;
(十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学期内累计出现2次私自开展社团活动或活动内容与审报内容不符的情况(第1次给予警告批评);
(十五)其他不服从校团委、学院团委或指导教师管理并造成恶劣影响等情形。
第十二条 企业、社会机构或个人原则上不得在学校建立特定冠名的学生俱乐部、协会等社团。对于与企业、社会机构或个人联系紧密的创新创业类社团,确有冠名需要的,须报学院团委备案、学院党委批准。原则上学生社团不应涉及外事事务,确有需要的,须报学院党委批准。
第十三条 未经批准成立或已经注销的学生社团不得开展任何活动。已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中的成员,未经学生社团集体研究授权,不得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
第十四条 在校团委社团部和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学院团委定期组织开展学生社团排查工作。对于未按规定注册或政治导向错误、开展非法活动的学生社团;校外人员未经学校许可,滥用、冒用学校名称(包括学校已申请注册具有法律效力的简称、别称)建立学生社团(含其运营的新媒体平台)在校内外开展非法活动的,学院团委将第一时间报送上级指导部门,配合上级管理部门对其校内非法活动及活动据点予以取缔,根据情节轻重运用法律手段依法追究该非法社团及相关负责人的法律责任,维护学院和学生权益。
第四章 指导教师及业务指导挂靠单位
第十五条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的主要职责是:指导学生社团发展建设,把握社团发展正确方向,加强社团成员思想政治教育,规范学生社团日常管理,参加学生社团相关活动,开展学生社团骨干培训,定期对所指导社团工作进行总结,及时发现掌握、指导整改社团建设、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向学生工作部报告等。
第十六条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应为本院在职在岗教职工,具备较强的思想政治素质、组织管理能力和与社团发展相关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丰富,热心公益事务,具有奉献精神,关爱学生成长。
第十七条 学校学生工作部牵头建立学生社团指导教师选聘机制,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个人申请、组织推荐、双向选择的原则建立指导教师库,并在教师库内选聘指导教师。思想政治类社团和志愿公益类社团指导教师须为中共党员。鼓励选聘高水平的思政课教师担任思想政治类社团的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实行聘任制,每个聘期为1年。原则上每名指导教师最多指导2个学生社团。
第十八条 学校加强对学生社团指导教师评价考核与激励。将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纳入高校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培训计划,加大培训力度。指导教师工作量参照相应标准进行核算认定、享受相应待遇,并将指导学生社团情况纳入教师思想政治工作和师德师风表现中。对考核优秀的指导教师在绩效工资、职称评聘、评奖评优中给予政策支持,对考核不合格的指导教师要依规解除聘任。
第十九条 学院团委承担学生社团健康发展的主体责任,担负对所负责学生社团日常活动的监督指导和社团成员的教育管理职责,负责指导教师工作情况评价认定等。
第五章 组织建设
第二十条 充分保障学生社团成员权利。所有学生社团成员应当是具有正式学籍的本校在读学生。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有权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有权按照章程申请加入或退出该社团,有权向上级管理部门反映社团及其成员出现的违反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等问题。社团成员应定期注册,并按要求参加社团相关活动,每名学生最多加入2个学生社团。
第二十一条 完善学生社团全体成员大会制度。拟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要召开全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通过社团章程,选举产生社团执行机构和负责人候选人。已注册的学生社团要定期召开全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依照社团章程行使职权,包括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候选人,审议社团工作报告,对社团变更、解散等事项作出决定,修改社团章程,监督社团财务及活动开展情况等。
社团成员人数不足100(含100)人的,原则上应组织召开全体成员大会。社团全体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有选举表决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方可进行选举表决;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表决权的人数半数的,相关结果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 加强学生社团政治引领。学生社团有共青团员3人以上的,须建立学生社团临时团支部,承担政治理论学习、研究社团重要事项等职责。完善学生社团功能型党支部建设模式,发挥党支部政治功能。学生社团党支部、团支部的组织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是指社长(主席、团长、理事长等)、临时团支部书记、财务负责人等,每届任期为一年,主要职责如下
(一)社长:负责社团全面工作;
(二)临时团支部书记:负责社团思想建设、主题团日、入党推优等工作;
(三)财务负责人:严格执行学生社团管理相关要求,负责财务管理及报销等工作;
(四)项目负责人:负责向社团部申报活动项目及临时性活动审批等工作;
(五)宣传负责人:严格执行学生社团管理相关要求,负责新闻宣传等工作;
(六)以上职务必须专人专职,不得兼任。
第二十四条 健全学生社团骨干遴选机制。学生社团负责人由校团委在学生工作部的指导下,通过提名推荐、公开选举、考察公示、审核批准等环节遴选产生,报学院团委备案。学生社团各部门负责人由学生社团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遴选产生,名单报校团委和学院团委备案。学生社团负责人候选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立场鲜明。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事业,模范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积极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道德品行端正、奉献意识突出,政治面貌应为中共党员或共青团员(思想政治类社团和志愿公益类社团的负责人应为中共党员);
(二)学习成绩优秀。学习成绩综合排名在前50%以内且无课业不及格情况;
(三)组织能力突出。对学生社团工作富有热情,熟悉业务工作、广泛团结青年、组织管理能力突出,至少有一年及以上大学学生工作经验,在社团内有较高威信。
在校期间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销社团职务的、对社团被宣布解散或注销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学生不得再担任社团负责人。
第二十五条 加强学生社团骨干培养和评价激励。将学生社团骨干培养纳入学院团学骨干训练营、“青马工程”等学生骨干培养体系,提升学生社团骨干综合素质,引导学生社团骨干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制定全面客观、科学有效的学生社团骨干评价考核方法,建立以服务和贡献为导向的荣誉激励机制,引导学生社团骨干全心全意为社团发展服务,为社团成员成长助力,在社团工作的实践中受教育、长才干、作贡献。
第六章 活动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社团须依据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社团章程,广泛开展北科特色、计通特色、主题鲜明、健康有益、服务学生成长成才的社团活动,要积极创新载体形式,充分利用新媒体技术,不断增强社团活动的吸引力和感染力,充分发挥学生社团在第二课堂中的育人功能,主动融入学校“大思政”工作格局。
第二十七条 学生社团活动应坚持“项目化活动为主、临时性活动为辅”的原则,须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审批,报学院团委备案后方可开展。活动开展前要制定安全预案,加强安全管理,高风险活动须提前为参与成员购买相关保险。学生社团活动时间为每学期教学周的第二周至第十四周,不得与学校教学工作相冲突,非规定时间和法定节假日禁止以学生社团名义开展一切活动。
第二十八条 学生社团及其成员不得开展与其宗旨不符的活动,不得开展纯商业性活动,不得参与违纪违法活动,不得散布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观点和言论。未经批准,学生社团不得自行与校外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签订任何形式的合约或协议,不得接受经费资助。
第二十九条 学生社团在校外参与、举办活动还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活动前两周报学院团委审批,活动前一周提交《北京科技大学各类出行活动审批表》、活动策划、活动安全预案、学院团委及指导教师的审核意见书等材料,报校团委审核;
(二)经校团委审核同意后,持相关材料到保卫保密处和学生工作部进行审批备案;
(三)批准成行前,原则上学生社团须在挂靠单位的指导下为每名参加师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签订安全责任书;
(四)原则上社团在校外参与、举办活动应由指导教师带队;
(五)社团在外活动期间,应遵守当地的相关规定,尊重当地风俗习惯,应每天向校团委进行沟通,不得隐瞒和谎报;
(六)如遇紧急情况,应及时与当地相关部门、校团委、学院团委取得联系。
第三十条 学生社团邀请外校人员、机构组织来我校参与或举办的学生社团活动,由学院团委对社团活动的方案流程、安全保障、拟邀请人员等进行严格把关审批,报校团委社团部备案,原则上应由社团指导教师在活动现场指导。
第三十一条 学生社团原则上不接受校外资助,不得以任何名义向成员收取会费或其他相关费用,确有资助需要的,要加强对资助事宜的合法合规性审核,并将各项资助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学生社团解散或注销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学生社团应制定严格的经费管理制度,设置专人负责财务工作,建立财务收支账目,定期向全体成员公布经费使用情况,接受社团成员和业务指导单位等相关部门的监督和审查。
第三十三条 学生社团制作社团旗帜、徽章、Logo、建立网站、新媒体平台及印发刊物和实体宣传制品等,须印制清样并附指导教师书面意见,报学院团委备案,报校团委社团部和学生工作部审核备案。
第三十四条 学生社团旗帜、徽章、Logo等标识物应注明“学生”或“学生社团”字样,须保持整洁,不可僭越校旗和校徽等。
第三十五条 社团刊物管理
(一)社团刊物仅指社团编印的、未经北京市新闻出版局批准的、定期或不定期的内部刊物(包括小报);
(二)社团印制刊物,应先向校团委提出申请(注明申报刊物的名称、宗旨、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经费来源、发行范围及方式),并附上清样、指导教师和学院团务的书面同意意见,经校团委审核、学生工作部审核备案后方可印制;
(三)社团刊物只限于校内宣传和交流。需与校外单位和个人交流的须经校团委同意。
第三十六条 学生社团的新媒体平台(包括但不仅限于网站、微博、微信、QQ、聊天室、手机报、APP客户端、电子杂志、网络电视、网络广播等)建设管理须严格遵守国家、学校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北京科技大学新媒体管理办法(试行)》,需要开通新媒体平台的学生社团,应提出申请,经指导教师和学院团委同意后,报校团委审核批准并向党委宣传部备案,相关平台必须以“贝壳学生XX社团”命名。建立内容发布审查机制,学生社团开展线上线下宣传、发布活动信息须经指导教师审核同意,确保发布内容积极健康,不得发布违法、虚假、低俗、污秽等信息,未经学校相关部门授权,不得擅自发布涉及学校重大事件、突发事件和社会热点及敏感问题的相关信息内容。
第三十七条 法定节假日、学生放假期间,学生社团必须将本社团刊物、旗帜、徽章等标识物进行封存,未经审批不得使用。
第三十八条 学生社团举办活动,如接受媒体采访,需经学院团委和校团委审核,并报学校党委宣传部门批准,所谈内容应限制在本次活动内容范围,不应发表违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言论。
第三十九条 学生社团活动室由校团委社团部按照《活动室使用管理条例》《学生活动中心地下室使用协议》等规章制度统一管理,严格遵守使用时间和相关规定,严禁在活动室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严禁使用大功率电器,严禁在活动室留宿等通宵活动。
第七章 工作考核
第四十条 学生工作部须会同校团委等相关部门加强学生社团及其成员开展活动的规范管理和分类指导,并按照《北京科技大学学生社团日常考核办法》对所有社团进行考核,并将社团考核结果作为“十佳社团”等评奖评优和注册年审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的学生社团,要坚决及时制止,并视情节严重,按程序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学生社团出现违规违纪情况,视情节轻重,由校团委对社团作出通报批评、责令停办特定活动、暂停活动限期整改、限期换届、勒令解散等处罚;由学生工作部等相关主管部门对社团负责人及主要责任者、指导教师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相应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本办法由计算机与通信工程学院团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共青团计算机与通信工程学院委员会
2021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