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贵重实验仪器设备(以下简称大型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使其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根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育部[2000]9号文)和《北京科技大学仪器设备、家具、软件等货物及相关服务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校发[2016]7号文)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中的大型贵重仪器设备指产权归学校所有, 直接用于教学、科研,购置价值人民币十万元以上(含十万元)单件或成套仪器设备。
第三条 大型贵重仪器设备须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确保每台大型仪器设备都有专人负责管理。
第四条 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员需制定并执行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负责使用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未经培训及考核不得独立使用该仪器设备,并在使用时服从专管人员的指导。
第五条 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员需认真做好使用记录和维护维修记录,并按学校要求及时填报仪器设备的管理、使用报表,定期对仪器设备的性能、指标进行校验和标定,对精度和性能降低的要及时进行修复。认真如实填写《计算机与通信工程学院贵重仪器设备管理登记簿》,保证填报数据的可靠性、连续性与完整性。
第六条 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得拆改、分解使用或者出借。因功能开发、升级改造及研制新产品须拆改和分解,或者须出借时,须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和资产管理处审定同意,待批准后方可拆解或者出借。
第七条 为提高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坚持“专管公用、资源共享”的原则,学校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原则上均实行开放运行,在完成教学与科研的同时,实施多种形式的开放服务,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办理。
计算机与通信工程学院
2017年4月